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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資訊!未經同意發(fā)布婚紗照,攝影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


【資料圖】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梁正杰 通訊員 劉江欣

佛山一攝影公司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新人的婚紗照發(fā)布至網絡社交平臺。近日,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攝影公司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須向原告賠償100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

2023年1月,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冼先生和陸小姐在高明某攝影公司拍攝了一套婚紗照。這原本是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在2月,冼先生和陸小姐發(fā)現(xiàn)該攝影公司的員工在未取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在小紅書、抖音、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fā)布了他們的婚紗照。二人與攝影公司溝通賠償問題未果,遂訴至高明法院。

庭審中,原告冼先生和陸小姐訴稱,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私自發(fā)布婚紗照到各個社交平臺作為商業(yè)用途,而此前他們并未打算公開婚紗照,被告的行為對兩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請求判令被告在高明區(qū)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人民幣3萬元,停止使用其婚紗照作商業(yè)用途等。

被告攝影公司辯稱,發(fā)布兩原告的婚紗照是公司兩名化妝師的個人行為,公司并不知情,且是在該化妝師的個人賬號中發(fā)布,并非公司的官方賬號;其次,涉案的網絡平臺賬號粉絲量、閱讀量均非常少,并未體現(xiàn)出對兩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確認案涉網絡平臺賬號的使用者系被告員工崔某、馮某,前述社交賬號名稱均有公司名稱、“婚紗”“婚禮”“攝影”字樣,結合發(fā)布內容均為兩原告的婚紗照片,可認定為被告公司從事與其經營相關的宣傳行為。被告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鑒于前述社交賬號的粉絲數(shù)較少,未存在污損、丑化、歪曲兩原告肖像的內容,且被告公司庭前已經刪除相關照片內容,并當庭道歉,高明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數(shù)量、傳播范圍,酌情確定被告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1000元。該案現(xiàn)已生效。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牛智杰

校對 | 馬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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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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