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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監(jiān)管制度概覽


(相關資料圖)

為使香港符合國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標準,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于今年4月1日起引入了新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制度,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并于業(yè)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香港海關注冊。香港海關負責執(zhí)行注冊規(guī)定,以及監(jiān)管注冊交易商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jiān)管制度專頁 提供制度重要資訊

為更有效向公眾及交易商提供有關監(jiān)管制度的消息,此專頁會介紹制度的最新資訊及專題內容。希望透過不同角度來帶您認識新制度,讓您對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監(jiān)管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專頁的資訊如下:

1.最新消息- 讓您掌握有關監(jiān)管制度的最新資訊、相關新聞報道以及社交平臺上的動態(tài)。

2.影音資訊 - 透過香港海關的宣傳短片及本專頁動畫,重點介紹新制度的背景、受規(guī)管物品及活動,以及注冊申請等內容。

3.行內灼見- 分享多位珠寶業(yè)內人士對新制度的看法及如何就新制度做好準備。

4.重點新聞- 提供有關制度的新聞及專題報道,讓您輕松了解制度中重要資訊。

而本文亦總結了監(jiān)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如果您有興趣了解更多,您可以細閱以下的內容。

受規(guī)管的貴金屬、寶石、貴重產品及貴重資產是什么?

監(jiān)管制度涵蓋以下四類物品:

1. 貴金屬:成品或非成品狀態(tài)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2. 寶石:鉆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3. 貴重產品: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表: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4.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虛擬資產。

何謂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 誰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業(yè)務形式,進行以下活動均視為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1. 買賣(包括購買及出售)、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2.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3. 發(fā)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

4. 就以上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經營物流服務業(yè)務人士,僅在該業(yè)務的通常業(yè)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分類

若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并在業(yè)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注冊。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注冊:

(a)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yè)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注冊為A類注冊人。

(b)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yè)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注冊為B類注冊人,并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guī)定。

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注冊。

9個月過渡期及申請費用

在2023年4月1日前已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必須于制度實施后首9個月過渡期內(即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申請,并可獲寬免首次注冊的所有相關費用。

過渡期安排并不適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的人士。如該人士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現金或非現金),則須在交易前獲得注冊。

A類注冊交易商只要繼續(xù)經營并支付年費,A 類注冊將一直保持有效。B 類注冊一般有效期為三年,并且必須在注冊到期前至少 60 天提交續(xù)期申請及繳交續(xù)期費用。

注冊人的責任

A類注冊人—展示注冊證明及提交為合法目的而經營的聲明

注冊證明書及進行面對面交易分行的分行證明書將在批予注冊后發(fā)給注冊人。注冊人必須在相關處所的顯眼地方展示證明書。注冊人若藉電子方式(如互聯網網站或社交平臺)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亦須在該電子平臺展示由香港海關提供的二維碼(QR Code)或注冊號碼。此外,注冊人在申請A類注冊時,須附上聲明指其業(yè)務是為合法目的而經營。

B類注冊人—展示注冊證明、執(zhí)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

B 類注冊人除了要展示注冊證明,在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時,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所訂的要求,例如客戶盡職審查及保存記錄等。

為執(zhí)行客戶盡職審查,B類注冊人須向客戶索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以識別及核實客戶身分,并須同時復印該身分證明文件以作備存,客戶應作出配合。相關備存記錄須于交易完成后或與有關客戶終止業(yè)務關系后保存至少5年。

未經注冊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的罰則

除注冊人外,任何交易商若聲稱為注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或非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jiān)禁6個月。

注冊紀錄冊

任何人可點擊以下連結查看注冊紀錄冊,了解注冊人資料﹕

注冊紀錄冊:https://www.drs.customs.gov.hk/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豁免機構

獲得豁免注冊的機構包括:

(a)銀行;

(b)部分已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規(guī)管的金融機構經營附屬于其主要業(yè)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

(c)已受《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規(guī)管的當押商;以及

(d)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何謂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可獲豁免注冊的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是指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的人,前提是:

(a) 該人屬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個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并非個人)及不屬《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條所界定的注冊非香港公司;

(b)該人在香港沒有營業(yè)地點;及

(c)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的總日數,在任何公歷年中不超過 60 日。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責任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就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向海關提交有關現金交易報告。

有關現金交易報告資料包括,該交易商的基本及行程資料、交易另一方的基本資料及相關的交易資料。

相關現金交易報告須于交易后一日內,或在該交易商或代表該交易商行事的人離開香港前,以較早者為準,向海關提交。

未有提交報告的罰則

任何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沒有報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港幣5萬元及監(jiān)禁3個月。

相關資訊網站

想了解更多《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制度》,可瀏覽以下網頁:

海關網頁:

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anti-money-laundering/supervision-of-dealers-in-precious-metals-and-ston/index.html

海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jiān)理科注冊網站:https://www.drs.customs.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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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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