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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速遞:男子年會飲酒死亡 新聞(法律有道:39歲男子被曝年會醉酒后身亡)

男子公司年會醉酒后身亡,公司稱非工傷無法享受工傷賠償,警方介入調(diào)查。

1月11日,廣東東莞,一女子向媒體反映:其丈夫參加公司年會醉酒后,被發(fā)現(xiàn)死亡。家屬通過男子住處的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蔣某不省人事的被三名男同事抬回其獨自的住處。

家屬稱蔣某1月7日晚十點已經(jīng)給死亡,但是第二天下午三點才接到警方的通知,并且蔣某的錢包、身份證、駕駛證等也都不見了。


【資料圖】

之后公司表示蔣某不是因公死亡,不能認定工傷。公司賠償十一萬,之后又增加三萬說是同事募捐。

目前警方介入調(diào)查,家屬希望查明真相。(信息來源:瀟湘晨報)

@法律有道

1、臨近年關(guān),卻因為參加年會醉酒死亡,真是悲劇,一個家庭又破碎了。所以再次說明,喝酒千萬要適度。

2、但是男子蔣某的死亡也并非單純的醉酒,還有其他的因素,公司、同桌勸酒人可能都有責任。這個責任如何劃分,可能涉及以下幾方面:

首先,蔣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應(yīng)該是最清楚的。應(yīng)該清楚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后果。

所以蔣某對自己的死亡應(yīng)該承擔主要的責任。

其次,公司作為年會的組織者,酒水的提供者,應(yīng)當對活動過程中,員工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害,盡到安全注意義務(wù)。

公司沒有及時的制止蔣某過量飲酒,也沒有在明知蔣某過度醉酒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安全照護,而是將其一個人丟在單獨的住處。

因此,公司對蔣某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侵權(quán)責任。

最后,同桌勸酒者、陪酒者沒有盡到勸阻提醒,甚至可能過度勸酒,特別是醉酒后也沒有注意蔣某的狀態(tài),將其獨自留在住處,也具有過錯。

所以同桌勸酒者,陪酒者也需要對蔣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3、蔣某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主要指的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包括工作時間前后,準備收尾工作;上下班途中遭受傷害等。

參加公司年會,醉酒死亡屬不屬于工傷范疇呢?年會活動也應(yīng)該視作工作時間和工作活動的延伸。但是醉酒死亡,不屬于因工作受到傷害。

故而《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職工因醉酒導(dǎo)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所以蔣某無法認定為工傷

4、公司在年會聚餐時,應(yīng)盡到安全提醒和相應(yīng)保障義務(wù),其他同桌飲酒者也不應(yīng)該過分勸酒,在明知其嚴重醉酒的情況下,要保障對其照護。

最后還是那句話,喝酒要適度,過度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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